有限追索服务是票交所为票据当事人提供的一项增量服务,票据当事人可就票据追索权范围自愿进行约定,持票人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票据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以外各前手的追索权,仅保留对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的追索权。
票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,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有限追索服务,同时仍可自主开展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业务。 票交所可以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、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有限追索服务。
该类票据的票号规则与追索权范围完整的票据保持一致,且除保证、追索外,其办理背书、质押、贴现、交易、再贴现、提示付款、信息披露等业务时遵循现有票据业务规则。当该类票据发生追索时,持票人除应遵守《票据交易主协议》(如已签署)关于“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”约定外,还应遵守《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》相关约定,放弃对出票人、贴现人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。
企业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,有意愿签发、承兑、取得、转让标注了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的票据,需先开通有限追索服务。
企业管理员在【首页】-【供票签约信息】-【有限追索服务】页面,签署状态为未签署的情况下,点击【开通有限追索】按钮,在本平台签署并提交《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》,申请开通有限追索服务。
签署登记成功后,签署状态更新为“已签署”,企业的有限追索服务主办渠道为当前平台,平台将自动发起确认参与,T+1日企业开通有限追索服务,参与状态更新为“已参与”,即企业获取可签发、承兑保证、取得、转让标注了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票据的权利,同时,企业也有权选择开展票据追索权完整的票据业务。
若企业已通过其他平台开通有限追索服务,可以通过本平台确认参与有限追索服务。
企业管理员在【首页-供票签约信息-有限追索服务】页面,点击【确认参与】按钮,发起确认参与。
T+1日企业确认参与有限追索服务,“参与状态”更新为“已参与”,企业获取在本平台签发、承兑保证、取得、转让标注了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的票据的权利。
企业仅可在有限追索服务的主办渠道,即《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》的签约平台,申请退出有限追索服务。
企业退出有限追索服务后,失去办理标注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事项票据的签发、背书、质押、贴现的权利,但可以办理存量有限追索票据的提示付款、追索,以及质押解除。同时,对于退出有限追索服务前,已签发、承兑、签收、背书转让标注了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的票据,用户仍需履行其义务。
企业管理员在【首页-供票签约信息-有限追索服务】页面,点击【退出有限追索】按钮,签署《退出票交所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通知》后,提交退出申请。
T+1日企业退出追索服务,即签署状态更新为“未签署”、参与状态更新为“未参与”。
企业在其他主办渠道申请退出有限追索服务的T+1日,本平台自动关闭企业的有限追索服务,即签署状态更新为“未签署”、参与状态更新为“未参与”。
在库票据、到期票据、选票弹窗、业务详情页面中的票据信息,展示【有限追索】标签。
票据正面展示“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(如有)追索”。
办理签发业务时,出票人勾选有限追索,即可签发有限追索票据。
办理有限追索票据的签发、背书、质押、贴现、照票、信托转入业务的发起方、签收方均需开通有限追索服务。
若签收方为企业未开通有限追索服务,业务无法发起。
若签收方为金融机构或非法人产品未开通有限追索服务,请线下联系相关机构咨询有限追索服务。
在开通有限追索服务后,对有限追索票据发起追索时,仅承兑人、承兑保证人可被选中发起,因有限追索模式下不支持追索对其他角色发起追索,其余角色全部置灰。
关闭有限追索服务后,持票人仍可对持有的有限追索票据发起追索,但仅可对承兑人、承兑保证人发起追索。